吉林出台全国第一部规范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的规章

2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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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长春3月11日电(记者王强)吉林省日前出台了《吉林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这是全国省级政府第一部规范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的规章。司法界人士认为,这将为规范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司法鉴定作为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司法公正,始终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又是司法鉴定的主要部分。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监督和制约的法律机制,致使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降低了诉讼效率。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在1999年11月制定了《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理》,确定了对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实行司法鉴定资格确认制度,由吉林省司法厅制定的这部《吉林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进一步将有关内容进行了确认和细化。   这部规章的适用范围为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内容包括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的概念,相应机构的主管部门、审批程序、职责和工作程序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 背景资料:司法鉴定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   新华网长春3月11日电(记者王强)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活动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司法鉴定作为对诉讼活动存在的待证事实予以判断的科学实证活动,其解决的是案件的事实问题。鉴定结论作为确定事实的法定证据,对诉讼活动起着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   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委托社会专业鉴定机构或者社会专业鉴定人进行的鉴定。   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是为诉讼活动服务的,存在于诉讼过程中。二是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的启动只能由司法机关进行,完整的司法鉴定启动权包括申请权、决定权和委托权,在现阶段,只有司法机关拥有完整的启动权,其他诉讼参与人只有申请权。三是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的对象是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四是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主要指政府依法指定的医院及鉴定人,政府依法组建的司法鉴定委员会和鉴定人,产品质量、建筑、会计与资产评估、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知识产权等行业的专职或兼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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