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发文规定了案件执行必须公开17种信息

200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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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7月18日电 据南方日报报道,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三种渠道获知涵盖案件执行全过程的17种信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向全省法院下发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各级法院向执行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执行信息。   这三种渠道分别是:送达法律文书、通知、发布公告等书面形式;口头告知、电话通知等口头方式;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触摸屏、传真等电子信息方式。   据了解,《规定》明确了案件执行必须公开的17种信息,包括:执行立案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财产调查结果公开,采取强制措施公开,委托评估拍卖公开,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公开,中止、终结执行公开,审查案外人异议公开,执行听证公开,分配财产公开,执行款物收、付公开,被执行人欠款情况公开,执行结果公开,执行法律文书公开,暂缓执行公开,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公开和执行纠错公开。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17项予以公开的内容,对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将对规范执行行为、打造阳光执行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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