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的船舶油污压力上升 中国加紧完善赔偿体系

200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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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上海七月五日电(记者褚婷婷) 随着中国石油进口量迅速上升,由承载船舶带来的油污损害威胁也日渐加剧。今日,在上海举行的“二○○五上海国际海事论坛”上,中国政府有关官员表示,中国正加紧此方面工作,以低保险、低摊款、低赔偿的“三低”原则起步,建立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   中国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指出,目前在国际海事组织制定并已生效的十个防治船舶污染公约和议定书中,中国政府已加入了其中的九个。在积极履行国际公约的同时,中国政府努力推进防治船舶污染的法规建设,特别是加强船舶强制油污保险和建立油污基金的立法工作。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中国将按照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制度,通过建立和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保障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使国家利益和受损害方清污单位能得到合理经济补偿费用。   据悉,自一九九三年以来,中国石油进口量不断上升,二○○四年全国海运进口原油一点一亿吨。据权威部门推测,二○○五年中国原油消费量将在三亿吨左右,二○一○年中国国民经济对石油需求量为三到三点五亿吨,所需石油进口量为一点七亿吨,而中国进口的石油九成是通过海上船舶运输完成的。   对此,中国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在论坛上坦言,尽管中国引进了一些防治油污的国际先进技术,但相对于实际情况,目前处置能力和设备都尚有欠缺。据他介绍,中国海岸线不长,在相对狭窄水域上的石油运输却日渐繁忙、船舶不断增多,其可能造成的事故风险也加大。此外,中国沿海尚存在一定数量低质量油轮,发生溢油事故风险较高。   据了解,国际上,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是建立在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两部公约的基础上的,即《一九六九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一九七一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由于目前中国发展水平局限,达到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标准时机尚不成熟。为此,中国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表示,基于中国沿海运输船队小船多、老旧船多、事故率高、赔付能力差的现状,为保障中国沿海运输船舶污染事故的赔偿,将要求中国沿海运输船舶进行强制保险,并建立赔偿基金,形成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油污损害赔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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