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5日电 据检察日报报道,四川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四家政法机关各自制定出台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意见6月1日同时实施。 其中《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规定:初犯、偶犯、过失犯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被教唆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等情形,一般应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