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吁修改国家赔偿法 建国家侵权精神赔偿制度

200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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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4月18日电 在佘祥林冤案平反之后,有关国家赔偿的话题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据法制日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   马怀德指出,事实上,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早已经成为法学界的共识。至于如何在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法学界则有不同的观点。   马怀德说,最为合理的做法是,在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中增设专条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原则性规定。该条文应当置于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之间,同时取消原第三十条的规定。具体修改条文为: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缺陷,侵犯公民人格权利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抚慰金。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缺陷,侵犯公民人格权利造成精神损害,但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获得精神抚慰金的,一般不予支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除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还应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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