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立法禁止向江河湖泊倾倒垃圾

200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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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张旭东) 在我国许多地方,一些单位和个人将江河湖泊当作天然垃圾场,大肆倾倒垃圾,造成了环境的严重破坏和水体污染。为此,正在审议中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增加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倾倒、堆放废物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这一规定,对城市和农村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同样适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25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报告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此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 根据审议意见,草案对农业固体废物处置的条款作出修改,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环境污染;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根据审议意见,草案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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