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草案提交审议 职务职级划分将做较大调整

200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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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职务职级的划分与设置将结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作较大调整。根据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的授权性规定,公务员职级与职务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受国务院委托,人事部部长张柏林25日在就公务员法草案作说明时,作上述表示。他说,公务员暂行条例把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草案沿用了这一规定。同时,草案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非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并规定,国家根据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职务;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和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职务和衔级。   根据草案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草案还对规定了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7等衔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和随员衔。   现行公务员制度只提供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职务系列,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过于单一。再加上只设置了15个级别,基层公务员晋级空间很小,许多人退休前十多年没有晋级机会。专家认为,草案从职务设计上,将建立多元化的公务员职务发展途径,在传统行政职务外,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单设法官、检察官职务,在基层行政执法机构设立行政执法职务等。同时在现行级别基础上,通过增加级别数量,拉大级差,扩充级别功能,建立新的职级,可以增强职务与职级的激励机制,吸引人才,稳定队伍,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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