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居民高云福在服用了一片“感康片”后,导致整晚高烧不退,生殖器发热,住院20多天。他诉上法庭,德清县法院近日判决:由于生产厂方没有在说明书中进行过敏提示,所以必须和药店一起作出赔偿。 今年37岁的高云福是德清县武康镇人。2003年7月7日,身体一直结实的高云福患感冒,晚上7时让妻子杨某到当地的汇康堂药店买药。杨某买了吉林省吴太感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感康片”4颗。药店营业员没有把药的说明书随药给杨某,只是按照说明书的内容向杨某说明了用法用量及不良反应。然而“感康片”对过敏者禁用,药店的营业员却没说。 高云福当晚服了一片“感康片”。约20分钟后,他感到口干发麻,生殖器部位烧热,整晚高烧不退。第二天起床发现脸部和眼睛红肿,视物模糊,浑身瘫软无力。高云福马上赶到杭州的邵逸夫医院求治。医生检查诊断为感康片过敏,高云福被留院治疗。20多天出院后,高云福仍有后遗症,一直在家休息。高云福认为自己这一切都是服用了“感康片”过敏造成的,药店和生产厂家没有按规定说明该药的不良反应,必须对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汇康堂药店称,他们已将该药的用法用量及不良反应等向高云福妻子说明了,因为是零卖,所以没有将说明书给高妻,后来发生的后果是他们无法预料的,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吉林省吴太感康药业有限公司称,他们所生产的“感康片”符合药监部门的标准,高云福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服用“感康片”而导致过敏,即使是服用了“感康片”过敏,公司也不应该负责,因为公司在说明书中说明存在过敏体质的情况,应该是在医师指导下服用,但是高却没有,公司是不应承担责任的。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吴太公司的“感康片”有两份说明书,高妻在购买此药时,说明书中没有列出禁忌项目,只是在注意事项中含糊地说明对任一成分过敏或慎用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而事后销售的“感康片”的说明书中,禁忌项目明确说明过敏者禁用,显然吴太公司的原“感康片”说明书未尽告知过敏者禁用的义务。法院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吴太公司应在“感康片”的说明书中明确说明禁忌症项目,并在该项目下列出禁止应用该药品的人群或疾病情况。高云福在购买该药时,吴太公司的原说明书并未将过敏禁用予以明确警示。由于吴太公司对自己负有法定义务的懈怠,使生产的“感康片”药品产生缺陷,该缺陷与高云福发生过敏反应后造成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而汇康堂药店在卖药时,未将说明书随药交给买药者,违反药品销售常规,有一定过错。 近日,德清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吴太公司赔偿高云福医药费、误工费等37882.38元。汇康堂药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太公司对此不服,已上诉到湖州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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