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拟立法保护政府和公民重特大安全事故知情权

2004-10-22
浏览量 :529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中新网10月21日电 上海拟将“及时向社会公开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相关信息”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避免少数生产经营单位在出现安全隐患后隐瞒、逃避或者推卸责任,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近年来,上海市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据统计,2003年上海市发生安全事故429起,死亡450人,与2002年的297起事故和318人死亡相比,分别上升约44%和41.51%。     青年报的报道,为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昨天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上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安全事故情况,并对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的典型事故及时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上海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上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公开重大、特大生产事故的相关信息。   条例草案中还首次写入了“安全生产谈话和警示制度”,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事故多发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予以警示。      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柴俊勇介绍,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缺乏有效投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部分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是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