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黑社会”须下猛药 中国应完善刑法控制体系

200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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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9月16日电 今天的法制日报刊文称,遏制“黑社会”,关键是中国应逐渐完善惩治黑社会的刑事法律控制体系,合理借鉴国外经验与教训,标本兼治,不等“黑社会”走向前台便将其消灭于地下。   目前,中国理论界关于黑社会犯罪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黑社会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特征等,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相形之下,中国在惩治黑社会的刑事法律控制体系的构建上还比较薄弱。具体表现为:   (一)立法上存在疏漏,中国刑法第294条明确规定了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个关联罪名,但对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从事黑社会活动等犯罪活动,财产刑以及黑社会犯罪特殊累犯制度等没有明确规定;   (二)尽管中国公安部刑侦局专门设立了反有组织犯罪处,各省市公安局也陆续建立相应机构,但在情报交流、协同侦破等方面存在技术和经验上的欠缺;   (三)在司法层面上,中国采取的方式往往是通过“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及“严打”整治斗争,并以从重从快为典型特征,虽然在惩治犯罪上具有实效,但也因保障人权上存在不足而招致理论界批评;尽管司法实践存在一些秘密侦查、诱惑侦查等手段,但中国刑诉法对此没有规定,至于强制作证、污点证人、卧底证人等,尚处于理论研究阶段;   (四)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惩治黑社会性质犯罪与反腐败斗争、反洗钱行为之间的关联性。由于没有规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洗钱罪的惩治在司法实践中也遭遇不少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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