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出台条例整肃检纪 10种行为要处罚

2004-08-11
浏览量 :351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中新网8月10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全文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据悉,纪律处分条例是在今年6月1日第十届第十三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上讨论通过的。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如果出现10种违法违纪行为,要受到纪律处分。对违反检察纪律的检察人员,应根据其错误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显著轻微,经批评教育确已认识错误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检察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检察人员要受纪律处分的10种违法违纪行为分别是: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贪污贿赂行为   违反廉洁从检规定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失职、渎职行为   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