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分别判处许惠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2万元;黄关佩莲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万元;张官火、梅珊各3年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30万元,继续追缴4人81万余元偷逃税款上缴国库。 53岁的许惠龄、50岁的黄关佩莲、64岁的张官火及30岁的梅珊均为香港居民。因共同带货走私,被北京市二中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至2002年10月间,许惠龄组织并伙同黄关佩莲、张官火、梅珊采用客带货的方法,逃避海关监管先后将2000余个动脉鞘、240余个BMW导丝、1200余个造影导管、400余条心脏支架等医疗用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口岸携带进入内地,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将上述医疗用品寄往北京、上海、杭州及广州等地销售,偷逃税款共计80余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许惠龄、黄关佩莲、张官火、梅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长期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携带大量医疗用品进入内地,偷逃进口环节税,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许惠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黄关佩莲、张官火、梅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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