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200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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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6月5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08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华社5日受权全文播发了这个办法。   《办法》全文约6000字,共6章33条,分为总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办法》指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规定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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