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下月实施新法 擅入地铁轨道者追究法律责任

2004-05-25
浏览量 :541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四日电 从六月一日开始,擅自进入北京地铁轨道,将被视为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这部六月一日正式施行的《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还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地铁车站内不能设置商业摊点。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拦截列车;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强行上下列车;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等九种行为将被视为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上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办法》的第十九条还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内禁止设置商业摊点。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