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颁布军事设施保护法 6月1日起生效

200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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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消息:最新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颁布了特区关于军事设施保护的第四/2004号法律,该法律将从6月1日起开始生效。   根据公报,该法律订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的军事设施的保护制度,以便确保驻澳部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澳门特区政府通过澳门特区内部保安系统的实体与驻澳部队共同保护澳门特区内的军事设施。   第四/2004号法律确定了澳门特区军事设施的定义,规定为保护某些军事设施,以及鉴于这些设施的性质、功能及安全要求,可界定某些区域为军事禁区,由澳门特区政府与驻澳部队共同划定,并由行政法规设置。   对违反在军事设施和禁区内行为规范的行为,负责执行有关职务的驻澳部队人员可采取强制措施。根据该法律,除训练所需外,驻澳部队人员以保护军事设施及军事禁区的安全为由,在绝对必要时,可使用火器作为与有关情节相适应的最后强制措施或正当防卫措施。   法律规定,使用暴力或严重威胁手段,抗拒驻澳部队人员采取有关强制措施者,行为人可处最高5年徒刑;使军事设施全部或部分毁灭,或使之损坏或失去效用,即使属暂时性者,行为人可处2年至10年徒刑。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行为,最严重的可处以10年至20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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