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故意伤害城管人员案审理 被判一年

200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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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南昌4月29日电(吴云、包志青) 江西省首例故意伤害城管执法人员案日前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秦龙因刺伤正在执法的城管队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3年12月24日上午,南昌市城管西湖大队四中队中队长肖东带领队员在市区最繁华的商业街中山路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有五六名20岁左右的年轻人摆了多个地摊,销售打火机、皮鞋等物品,经队员们一番劝说,这伙年轻人收摊离去。   中午11时,队员们返回时发现这些年轻人又在原地违章经营。经多次劝阻无效后,队员们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占道物品进行收缴。收缴过程中,秦龙突然掏出一把弹簧刀向肖东刺去,肖东左后肩被刺出一个5厘米深的口子。经验伤,属轻微伤乙级。事后,西湖区检察院指控秦龙犯妨碍公务罪,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肖东等依照有关规定对秦龙等人的违章经营行为进行纠正属执行公务行为,秦龙不但不予配合,反而施暴力予以阻碍,构成了妨碍公务罪。鉴于秦龙在案发后主动自首,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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