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讯 侵占罪案件属于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昨天,因侵占妻子81万元,丈夫黄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侵占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0000元;并责令退赔人民币81万元。与其他刑事案件有所不同,这是一起刑事自诉案件。在该案审理中,起诉黄祥的不是检察机关而是黄祥的妻子刘女士。 40岁的刘女士是父亲所开的天津一外贸公司的业务经理,其68岁的母亲是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刘女士与41岁的黄祥在2002年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黄祥没有固定职业,帮助妻子料理日常事务。 2003年8月,公司决定将刘女士母亲账户下的81万元划入刘女士的账户,并委派刘女士提出这笔现金去办理信用证业务。刘女士与丈夫分两次将81万元和个人存款19万元共计100万元取出。9月的一天早晨6点,刘女士准备当天拿这笔钱去天津为公司办理信用证,让丈夫先拿钱到楼下的捷达轿车里等自己。几分钟后下楼一看,发现丈夫和车都不见了。 刘女士立即到派出所报案,将情况作了介绍。公安人员依据刘女士提供的线索,当天下午就找到了黄祥,黄祥承认拿走了100万元并已经存入到银行自己新开的账户。同时,黄祥表示次日退还这笔钱。公安局认为这属于民事纠纷,将黄祥放走。在之后的日子里,刘女士多次找黄祥索要,黄祥拒不退还。无奈之下,刘女士将丈夫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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