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写真案昨日宣判 汤加丽要赔摄影师10万元

200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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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讯 昨天上午,“中国人体写真第一人”汤加丽与摄影师张旭龙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案在朝阳法院宣判。法院一审判定汤加丽侵犯了张旭龙对涉案作品的完整权,除了应向张旭龙公开赔礼道歉外,还需支付张旭龙报酬10万元。 ?? ??第一现场 律师晚到推迟开庭 ??张旭龙在诉状中称,2001年,他与汤加丽签订《拍摄协议》,为其拍摄了20多组人体摄影图片。此后,汤加丽与人民美术出版社达成协议,出版了《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该书署名为“汤加丽著”,出版社向她支付了报酬。张旭龙认为,汤在书上注明“汤加丽著”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和作品完整权,因此要求汤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报酬206080元。 ??此案曾经在今年3月15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当时汤加丽与张旭龙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且双方在庭审最后都没有拒绝法庭调解解决,但最终还是因为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未果而由法院宣判。昨天上午宣判时,法庭上依然没有出现汤、张两人的身影,双方都由律师代理诉讼。张旭龙的律师自称因为堵车晚到了一个半小时,结果令9时30分开庭时间不得不推迟。 ?? ??法庭宣判 汤加丽侵犯作品完整权 ??法院认为,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汤加丽经过张旭龙的书面授权,对张旭龙为其拍摄的人体写真照片进行选择和编排,并加入部分文字,汇集成作品《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她作为汇编人对该书享有著作权,其中包括在书上署名的权利。《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封面内侧折页标注“摄影张旭龙”,以及封底内侧折页上写着张旭龙的简介,就已体现了张旭龙作为该书摄影者的身份,因此汤加丽并未侵犯张旭龙的署名权。 ??法院同时认为,汤加丽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对作品所作的改动征得了张旭龙的许可,因此其擅自对涉案39幅摄影作品的部分人体、背景和道具进行剪裁,损害了张旭龙对其作品的构思和艺术追求,破坏了涉案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张旭龙的作品完整权。此外,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张旭龙许可汤加丽使用其作品,虽然双方未就报酬进行约定,但汤加丽作为作品的使用人仍应向张旭龙支付报酬,但因为张旭龙提出的报酬数额缺乏合理依据,法院根据汤加丽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等情况,判决其支付张旭龙报酬10万元。 ??汤加丽及其代理律师张先生说,是否上诉,还将与汤加丽本人商量。对于10万元的报酬,张先生表示这个数目“在预料之中”。张旭龙的代理律师赵先生当庭表示不上诉,并对法院判决表示基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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