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审理奥运侵权案三大原则

200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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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讯 25日,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今后对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三大原则。 三大原则规定:首先,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不仅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还包括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旗、格言、徽记、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中国奥委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 其次,今后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和服务项目中;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等活动中;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等,都将被法院认定为侵权行为。 第三,根据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对于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人,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构成犯罪的,还将根据我国刑法对侵权人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昨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还向社会郑重承诺:对于涉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案件,法院将严格按照审限要求,一审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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