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条例四审未通过 人大常委会否决法规草案

200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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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修改稿)》,近日第四次提交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表决时未获通过。 经过四次审议而未获通过的法规草案,在该市人大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法规草案未获通过,原因就在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否前置这一焦点问题上委员们意见不一。委员们在分组审议时,对这一焦点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一种意见认为,制定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目的就是堵塞政府工程资金“漏洞”,因此竣工决算审计应该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和付清工程款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控制一些不合理的支出。否则,投资损失难以挽回。持这一观点的委员还指出,以前实施的有关法规,都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置,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有效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先进行竣工决算再付清工程款,有违《合同法》,有可能导致政府部门违约,因此反对审计前置。 以上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在表决时得到了充分反映。出席会议34人,对草案赞成者只有18票,其余均为反对票和弃权票。深圳市人大有关委员会将召开会议,就此问题征求更多专家学者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将提交下次常委会继续审议。 有关方面认为,常委会此次否决法规草案,再次印证了人大立法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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