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居委会不再独揽 开婚姻证明可找民政部门

200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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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网讯 据中新网报道 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当事人结婚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声明。   北京日报报道指出,该改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但也带来了一个新问题:即新“条例”实施后,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不再掌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一旦当事人需要婚姻状况证明时由哪个部门负责出具?   针对该问题,民政部近日出台新的规定,即当事人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需要婚姻状况证明时,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域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民政部同时规定,由于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婚姻信息系统,“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必须备注不排除在其他区域登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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