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即将施行

2004-02-11
浏览量 :559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新华网北京2月10日电(记者孙玉波) 由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9年发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在10日召开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座谈会上说,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保障职能,明确了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明确建立起住房补贴为主的三种保障方式。 谢家瑾提出,新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7个方面: --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廉租住房制度中的职责,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明确了实行基本保障的原则,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明确了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明确了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原则。在财政预算安排 的同时,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 --在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上,明确建立了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多种保障方式。 --建立了严格的申请、审批和退出制度。 --建立了相关部门协作机制。 --建立了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了对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以保证廉租住房管理公开、公正、公平。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