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除公职状告单位 法院:人事纠纷渐成热点

200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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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月1日电(记者 李京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再次受理一起人事争议纠纷案件,这起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海淀区法院受理的第二起人事争议纠纷案。 据法院介绍,这起案件的原告从1990年底被解除公职,到2004年初案件提起诉讼并被受理,已经经历了近14年。 原告诉称,他于1982年分配到北京某大学工作,担任图书馆西文图书的采编。1988年8月,经该大学批准,他自费出国学习。1991年12月,他回国后,该大学以暂无工作岗位可供安排为由,未给安排工作,亦未给任何待遇,他多次申请未果。 2003年10月,这所大学告知这位“海归”,他的公职已于1990年3月17日被解除。2003年11月3日,他收到了该大学寄发的失业人员告知书,得知自己的人事档案已寄送海淀区某街道劳动科,且未上任何保险。 这位原告表示,2003年11月24日,他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12月19日,该仲裁委员会向其下发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所以他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北京某大学作出的解除其公职的决定,恢复他的公职。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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