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明文禁止生殖性克隆人 《指导原则》出台

200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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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北京1月13日电 今天,记者从科技部获悉,我国《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全文见四版)近日已由科技部、卫生部正式印发全国相关单位。我国第一次以书面形式,出台政策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研究,允许开展胚胎干细胞和治疗性克隆研究,但要遵循一些行为规范的要求。   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被认为对于治疗难以治愈的疾病有很好的前景。但是,由于人胚胎干细胞来自具有发育成一个个体潜力的人胚胎,因而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一开始就引发了一场伦理大辩论,包括社会伦理、生命伦理。有人担心,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会导致医生刻意收集未出生胚胎的细胞,来提供其他病人治疗的需要,或者利用该项技术进行克隆人的研究,这可能会引发公众对科学的恐惧。   国外很多国家都在研究相关的管理办法,有的都已经完成了这方面的立法,有的出台了规定、指南。   科技部农社司副司长王宇在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科技部从2001年下半年就开始着手对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的调研。调研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征求相关学科科学家、社会伦理学家及各个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了解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观点立场和原则;分析其他国家立法、规定、指南等。经过两年半的综合研讨,终于于去年年底出台了这样一个原则性指导意见。明确态度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研究,允许开展胚胎干细胞和治疗性克隆研究,但要遵循一些行为规范的要求。   王宇介绍说,在以前的国际会议上,我国卫生部、科技部的一些领导都表示过我们的态度,但作为国家文件,这是第一次正式提出。文件主要是规范研究活动,划定正确的研究范畴,目的是推动我国干细胞研究和治疗性克隆研究的进展。   王司长还透漏说,今年将会是各个国家推出关于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管理政策的一个高潮时期,联合国要签署一个关于禁止克隆人的国际公约。去年10月初在纽约召开会议时却出现明显分歧。以美国为首,哥斯达黎加、梵蒂冈等国表示,禁止一切克隆研究,而我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则认为,应该将生殖性克隆研究和治疗性克隆研究分别对待。去年11月初投票时,出现了势均力敌的状况。联合国决定推迟一年,在今年11月进行表决,在这一年中各个国家应该制定出自己的相关政策。(记者刘莉)   附件: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   第一条为了使我国生物医学领域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符合生命伦理规范,保证国际公认的生命伦理准则和我国的相关规定得到尊重和遵守,促进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称的人胚胎干细胞包括人胚胎来源的干细胞、生殖细胞起源的干细胞和通过核移植所获得的干细胞。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及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活动,必须遵守本指导原则。   第四条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   第五条用于研究的人胚胎干细胞只能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一)体外受精时多余的配子或囊胚;(二)自然或自愿选择流产的胎儿细胞;   (三)体细胞核移植技术所获得的囊胚和单性分裂囊胚;   (四)自愿捐献的生殖细胞。   第六条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   (二)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它动物的生殖系统。   (三)不得将人的生殖细胞与其他物种的生殖细胞结合。   第七条禁止买卖人类配子、受精卵、胚胎或胎儿组织。   第八条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认真贯彻知情同意与知情选择原则,签署知情同意书,保护爱试者的隐私。   前款所指的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是指研究人员应当在实验前,用准确、清晰、通俗的语言向受试者如实告知有关实验的预期目的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和风险,获得他们的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九条从事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单位应成立包括生物学、医学、法律或社会学等有关方面的研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伦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对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学及科学性进行综合审查、咨询与监督。   第十条从事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单位应根据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程。   第十一条本指导原则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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