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斗气车被判三年 法官解释为何不是交通肇事罪

200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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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讯 焦某在朝阳路上开斗气车,造成三车相撞,多人受伤。   近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过法庭审理,认定被告人焦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其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焦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为什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官对此进行了评说。   2002年10月,焦某驾驶微型面包车与同向行驶的由司机曹某驾驶的微型面包车因超车问题互相斗气。当两车开到朝阳路小庄路口西100米时,焦某驾车故意别曹某的车,结果焦某的车左侧车门与曹某所驾车辆的右前角相剐,并使曹某所驾车辆驶向逆行,又撞上了杨某驾驶的9路公共汽车。这起事故使曹某及车内的纪某等两人和9路车里的5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三车都有损坏。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纪某受重伤,曹某所受伤为轻伤。焦某报案后在案发现场归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有本质区别。两种犯罪的后果一样,但前者属故意犯罪,后者属过失犯罪。法官告诉记者,在一般情况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重大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但焦某作为   司机,应该知道在朝阳路这种繁华道路上开斗气车、采用突然猛打方向盘的方法别阻对方,可能危害对方及其他公众的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其犯罪的主观故意是显而易见的。焦某不但具有犯罪故意,而且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较为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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