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8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截至2003年底,全国内地有关省份和城市已经制定了13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 记者从正在召开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建设座谈会上了解到,2001年7月30日,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这是全国内地第一部具有法规性质的预防腐败的法律文件。在这之后,又有四川、安徽、黑龙江、江西以及无锡、邯郸、厦门等省份和城市陆续制定、出台了预防腐败的地方法规,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通过,开启了省级预防腐败正式专门立法的先河。(记者邬焕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