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里船歌》著作权案落下帷幕

200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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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讯(记者钟鞍钢) 历时将近四年的《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日前终于落下帷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方郭颂、中央电视台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   《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起于1999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直播的“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在这台节目中,主办方宣称《乌苏里船歌》的作词是郭颂。晚会播出后,赫哲族群众代表与郭颂多次就此事协调未果。2001年3月,黑龙江省饶河县赫哲族四排乡人民政府及双鸭山市赫哲族研究所将著名歌唱家郭颂、中央电视台和销售音像资料的北京北辰购物中心告上了法庭,诉其侵犯了著作权,这也是中国第一起“民歌”著作权纠纷。   2002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方郭颂、中央电视台因对判决结果有异议提起上诉。2003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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