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中途退了房,该由谁来还银行的按揭贷款呢?昨天(14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业主退房,由开发商直接支付银行的按揭贷款。 李先生于2001年7月向北京兴涛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兴涛园商品房一套,交房日期为2002年9月。2001年11月15日,李先生向建行海淀支行申请公积金贷款39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开发商兴涛公司为保证人。2002年5月,李先生向兴涛公司退房,并签订书面协议,李先生同开发商解除合同并由开发商退还已付房款及已还贷款2.8万余元,双方到银行办理提前还款和终止贷款手续,费用由兴涛公司负担。但此后,兴涛公司一直没有向银行提前还款,而是继续以李先生的名义按月偿还借款。至2003年12月1日,尚欠贷款24万余元。 李先生将开发商与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尽快解除借款合同。法院审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业主与银行的贷款合同解除,由开发商直接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 背景链接 据了解,这是法院首次适用新司法解释对业主退房纠纷作出的判决。此前,出现以上情况,如果业主、开发商、银行无法协商一致,最终业主将不得不向开发商要回全部房款,再向银行还款。如果出现开发商破产等情况,业主就有可能既拿不到房,又要承担巨额债务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