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要求检察人员每次传唤当事人不能过12小时

200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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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七日电(记者 于晶波) 北京市检察院今日正式对外公布了二十条便民维权措施。其中规定,检察人员每次传唤被传唤人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连续传唤或变相连续传唤。此外,该院还对全市检察机关严禁刑讯逼供及指供、诱供做了规定。   此次推出的二十条举措对该市检察人员侦查行为进行了监督制约。除了对传唤时间做了规定外,还禁止检察人员连续传唤及变相连续传唤当事人。   同时,对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检察机关将给予责任人以严厉查处。措施要求,检察人员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使用违法手段获取的口供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律师如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检察机关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并须尽量简化会见手续,并不得限制会见次数。同时,检察机关还被要求应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案件材料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今日推出的便民举措亦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北京诸检察机关被要求严禁超期羁押当事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其委托的律师、其他辩护人有权就发现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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