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11月24日讯(实习记者陈晶晶记者那日苏) 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诉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直广受媒体关注。今天上午,这场号称“中国汽车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纠纷在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驳回日本丰田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5日,日本丰田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浙江吉利及其销售商亚辰伟业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对丰田注册商标构成了侵犯,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1392万元经济损失,并支付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15万元合理费用。 法院认为,吉利美日图形商标和丰田图形注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其线条结构明显不同,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综合判断两商标不近似。吉利公司在其制造的美日汽车上使用美日图形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日本丰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吉利公司的宣传确实带有一定的夸大成分,但尚未达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产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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