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北京1月30日电 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将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作为人民法院改革的重心之一。近几年来,尤其是在过去的2001年,全国各级法院扎实落实最高法院的部署,公开审判已全部到位。 公开审判被称为“阳光下的审判”,是世界上大多数法制国家所确立的基本诉讼原则之一。我国宪法及三大诉讼法都对此作了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适应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在认真总结分析近几年审判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公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规范,防止“暗箱操作”,为确保裁判公正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公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允许公民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旁听依法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新闻记者旁听或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报道公开审判的案件,相继建立和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特邀咨询员制度;建立完善了接受人大监督的机构和相关制度,增加了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便于接受包括人大在内的社会各界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有效保证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 全国各级法院在落实公开审判的过程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出了不少新作法,走出了不少新路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扩大了公开审判的外延。山东省德州市法院推行判前评断制度,由公诉人、辩护人和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当庭举证、质证、认证,以公开审理促公正判决,使当事人胜诉明明白白,败诉口服心服,增强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度。浙江省东阳市法院实行审判“五公开”:公开开庭时间、地点、主审人员、限定结案时间;开庭活动公开;当事人的争议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质证、辩论公开;认证和评判公开;宣判公开,裁判文书向社会公示。最大限度地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审判在阳光下进行。 入世对我国的司法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海法院在推行公开审判制度中大胆创新,提出进一步加强涉外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将邀请外国驻沪领馆人员和各界媒体参与旁听若干起涉外知产或民商事案件的公开开庭,并开通庭审的网上直播。上海法院的这一举措将进一步推动入世后全国法院的公开审判活动,使我国的司法活动更加透明,极大提高我国司法活动在国际司法领域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