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制定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将成立海上搜救中心

200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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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福建网11月16日电 据海峡都市报报道,福建省已制定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按预案要求,将成立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海上船舶发生险情事故时,可利用一切通讯手段拨专线电话12395向省搜救中心办公室报警。   发生以下险情或重、特大事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海上搜救中心接报后,应立即(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报告省搜救中心办公室,省搜救中心办公室应立即报告省搜救中心领导、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并及时续报遇险船舶、人员救助过程的重要情况。   重要情况包括:遇险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人数3人以上(含3人);3000吨级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客船、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发生险情或事故;任何油船、化学品船发生险情或事故;造成污染及其它可能严重污染海域的情况;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预计可能造成港口航道受阻6小时以上。   各种海上搜救力量和险情、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以及可参与搜救的船舶要无条件迅速参与搜救。   交通部东海救助局救助船舶和全省海事、海监、港务、渔监及驻闽部队等部门的公务船舶及航空器,作为海上救助的主体力量;沿海各设区市在本辖区内负责选择30艘马力大、适航性能好的渔船,实行登记造册,作为海上救助的后备力量;沿海县(市、区)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一支不少于当地船舶总数10%的搜救后备船队,实行登记造册,作为海上搜救的辅助力量,必要时就近参加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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