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严把“四关” 防止企业利用破产逃债

200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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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上海十一月十六日电(高万泉张正国) 上海各级法院严格把好破产案件审理的“四关”——立案审查关、清算核查关、变现清偿关、打击犯罪关,从依法规范操作入手,严防一些企业以破产为名逃废债务。   相关统计表明,此间逃废债务企业占贷款企业总数的五成,逃废贷款本息占三成余。在企业各种逃废债务方式中,利用破产逃债首当其冲。   面对这一态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大局出发,统筹兼顾,建“章”立“制”,从审判环节方面筑起“真逃债、假破产”的屏障。   五年来,全市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二百六十六件,共审结二百九十五件(包括先前存案),处理企业资产超过人民币一百八十亿元,处理债务超过三百二十亿元。在所有审理破产案件中无一例被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逃废债务情况。   据了解,卢湾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上海双爱电器实业总公司破产案时,发现该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杨某及财务在签署了移交全部破产资产及账册的保证书后,仍拒不交代曾转移破产资产的行为。法院查实后以“妨碍清算”的犯罪嫌疑将杨某移送检察机关。后杨某被以妨碍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可以为破产企业追回破产财产,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国家税收和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还能起到警示教育、净化破产执法环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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