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了债主要不回钱,急红了眼去找“讨债公司”,满指望“讨债公司”能将债款完壁归赵,不料“讨债公司”追得债款以后竟然脚底抹油溜了。债主又告上法庭,要求债务人还钱。日前,法院驳回了其起诉,直到这时,债主才追悔莫及。 2001年10月24日,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受理了一起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佳和船务有限公司起诉了被告黄亮(化名),理由是黄亮欠了他们9873美元的海运费,却屡屡称自己没钱不愿归还。原告还出具了黄签名的《还款确认书》,由于权利义务比较明确,法庭决定使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以迅速了结此案。 2001年11月27日,深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然而这一宗看似原告胜券在握的案件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被告黄亮在庭审中提出,佳和公司曾于2001年7月19日委托一家讨债公司收钱,在讨债公司的威逼之下,他不但把欠款还给了讨债公司,还另外支付了“讨债服务费”。法庭上,黄亮还出具了佳和公司和讨债公司签定的协议书和收据。 面对黄亮的举证,佳和公司顿时傻了眼,他们虽然委托了讨债公司,但讨债公司并没有把这笔钱交给他们,因此他们实际上并没有收到该笔债款,而讨债公司也已经人去楼空,难以寻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佳和公司与追债公司之间的委托是正常的民事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黄某将钱交给追债公司的行为应视为已支付债款,所以佳和公司对黄某已经丧失了胜诉权,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