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艾滋病患者的宪法义务

200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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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政府承诺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治疗药物。同时,政府将对贫困的艾滋病病人给予经济救助,对其子女免收上学费用。我国已在艾滋病疫情严重的地区建立了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国家还将根据疫情情况,逐步扩大示范区工作范围。卫生部人士还介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增加了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用于艾滋病预防和救治工作。   这些措施应予赞扬。但是必须指出,国家对艾滋病患者这些保护措施是由宪法规定国家的法定义务,政府无可逃避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艾滋病患者的生命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如果艾滋病患者本身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支付治疗艾滋病患者的费用,以及与之有关的费用,那么国家不能眼睁睁看着艾滋病患者,不加以救济和帮助。否则就是没有承担起宪法义务。   还必须看到,艾滋病问题不仅是医疗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甚至可以是政治问题。根据新华社消息,目前我国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84万人,其中,艾滋病病人约8万例。自1985年我国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以来,艾滋病在我国的流行呈逐年上升趋势。对于任何其它不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或者传染性不大的疾病来说,由于不可能有着较大的社会影响,一般应由个人或单位来解决。如果使用经济学上的术语,也就是不具有负外部性,或者负外部性极小。而艾滋病显而易见的是一个传染性很强的疾病,具有很大的负外部性,已经成为“公害”,如果不加以预防和控制,会对正常生活、商业活动等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形成很大冲击。所以不仅为了患者自身和其家庭,而且为了其他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人身安全,必须由国家付出一定的财政成本,承担起这种政府责任。而实际上,这更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保护公共利益是国家的天职,所以宪法文本中必须把这规定为国家的宪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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