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巨额国有资金2千多万 北京一公司法人今获判十年

200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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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讯 通讯员柏军报道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国有资金进行营利活动,致使国有财产遭受巨额损失的法定代表人王欣,今天上午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左图为被告人王欣)   48岁的王欣是北京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2年9月,王以公司的名义,与中国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共同组建北京京西房地产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前称“中房北京公司第五项目部”。该部为中房北京公司下属的单独核算单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由京西公司承包经营,项目部所需资金由项目部自行解决,向中房北京公司交纳管理费。1992年11月,王以中房北京公司第五项目部筹集开展业务所需资金为名,与中房北京公司签署《关于发行程庄子小区建设债券的协议》,取得中房北京公司授权代表的身份,并以此身份对外进行筹集债券资金的活动。1993年3月到10月间,王利用经营、管理债券资金的职务便利,将在中房北京公司帐户上的债券资金人民币2150万元全部转至京西公司。其中除50万元用于支付发行债券的手续费外,其余2100万元全部被用于京西公司及其下属的几家公司的经营,至今尚未归还。   此后,王欣神秘失踪,杳无音信。中房公司多方查找未果,遂报案。公安机关对王欣实施了边控。2002年8月7日,在王企图乘飞机前往加拿大时,被北京首都机场边检部门扣留。当时,王随身携带了人民币1650元及2万元加拿大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欣利用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不能退还,致国有财产遭受巨额损失,应依法惩处。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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