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讯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积极探索调解规律,在审判工作中对调解案件实行分类办理,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他们的做法是:确定必调案件。对民事各类案件强化调解工作,即:争议不大、当事人同时到场的案件;当事人要求调解的案件;有矛盾激化苗头的案件;当事人有调解意向、暂时未达成实体协议的案件,实行分类调解。根据案情以及复杂程度,适用不同的调解方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当事人的申请从速启动庭前调解,对争议不大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在场,即收即调,即调即结;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立案后,同时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同时确定庭前听证与调解日期。在进行证据展示与交换的同时,引导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调解结案的,当即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及时移交合议庭开庭审理,及时判决,避免案件久调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