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发布要求做好国际货代年审工作的通知

2002-01-30
浏览量 :1451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据报道,日前,外经贸部发出通知,要求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继续做好2000至2001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工作。   通知指出,年审工作的重点是审查企业的经营及遵守行业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各地要结合治理整顿当前国际货代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非法挂靠等突出问题,做好此次年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代企业的年审工作,中国国际货代协会负责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年审工作及行业年审汇总工作。年审要防止走过场,如出现非法授权地方货代协会进行年审、收费、强迫企业入会等现象,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考虑其对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授权问题。   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配合。今年年审工作要重点检查:   (一)是否接受非法代理挂靠;   (二)是否出租、出借或转让批准证书、货代专用发票等;   (三)企业注册资金到位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报批、报备而发生变更事项。   三、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代企业于2002年3月底前报送以下材料申请办理年审:   (一)年审登记表   (二)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与企业签有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   企业年审合格后,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其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在京的各中央管理的企业由中国货代协会加盖合格章。   四、外经贸部及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国国际货代协会要面向社会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对以下违规行为的投诉:   (一)非法代表(指外商驻华办事处、代表处和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及非法经营活动。   (二)与非法代理发生业务关系的国际货代企业及以任何形式转借、转让国际货代经营权的行为,如:接受非法挂靠、出售货代专用发票、为非法代理代办订舱、报关等。  (三)其他扰乱国际货代市场经营秩序的单位和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取缔非法代理的非法经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行业主管部门对此予以公告后报外经贸部备案。该单位5年内不得独立或参与申请经营国际货代业务;与非法代理发生业务关系的国际货代企业,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经外经贸部授权,可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建议外经贸部撤销其批准证书。该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经营申请。   五、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于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年审情况报告、各企业年审报告表及汇总表送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其中,就列出来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企业名单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由中国国际货代协会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外经贸部。   六、各企业必须对年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及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将根据情况对企业进行抽查。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还需上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数据软盘,并与年审登记表同时上报,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将企业书面材料、汇总表及汇总后的数据软盘一并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