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幼童骑车致残法院判定责任对象

200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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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广州10月27日电(记者游春亮通讯员徐琳左冬云) 广州市4岁的小韦在骑童车玩耍时,被未安装全罩链罩的车链与齿轮夹残右拇指。事故发生一年多后,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今天下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广东省南海市小塘中心永华玩具厂赔偿原告小韦损失近9.3万元。   去年1月20日,小韦在骑其母亲半年前购买的永华玩具厂生产的“小明星”牌16英寸儿童自行车玩耍时,被童车的链条与链轮下啮合部夹伤右拇指,构成9级伤残。之后,小韦父母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该会曾组织原告父母及被告永华玩具厂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就责任问题意见不一,纠纷未能解决,引发诉讼。   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在今天作出一审判决书中指出,永华玩具厂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是造成原告受损的根源,因此永华玩具厂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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