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将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管理

200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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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七日电(肖垚 朱大强)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此次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明确书记员的职责,将书记员定位为以法庭记录为主的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实施单独的书记员管理办法,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模式;解决书记员的编制和职级晋升问题,保持书记员队伍数量上的稳定。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书记员单独序列。   《试行办法》改变了书记员的管理模式,对书记员进行单独序列管理,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规定,解决了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急需,符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有利于在现行干部管理体制中引进竞争、激励机制,解决国家工作人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的推行,还将有利于改革法官的来源和渠道,对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试行办法》明确了书记员的条件和招考程序。规定了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条件,但考虑到中国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又规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一些地方,比如在司法考试条件放宽的地方,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试行办法》强调了书记员编制的专用性。招聘书记员应在国家确定的编制内进行。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聘任制书记员及用于聘任书记员的编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造册登记,统一掌握,协调安排使用。   此外,《试行办法》还规定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规格;聘任制书记员的福利待遇和相关保障措施;突出了合同管理的作用;提供了聘任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此间官员说,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将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加速器。这一改革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规律,解决了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急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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