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00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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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六日电(记者曾利明)从本月十五日起,中国开始全面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今后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如不按规定丢弃、倾倒、处理医疗废物将受到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卫生部今天发布该管理办法的说明称,实施的目的是严格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   作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它明确规定了医疗卫生系统内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组织管理、工作流程与业务要求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   卫生部称,《管理办法》强调了全程化管理,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涉及到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运送至机构内的暂时贮存地点、交付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置等环节,并对发生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做了规定。   该《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同时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机构等产生的医疗废物的管理。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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