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福州市政府禁售电动自行车引发的行政官司今天有了初步结果,当地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今年6月1日,福州市政府发布通告,禁止在其辖区范围内继续销售电动自行车。福州市工商局据此要求当地有关经销商停止销售,并对一些经销店实施了诸如责令改正、单方面变更营业执照、强行拆除商店灯箱招牌、扣留电动自行车等具体行政行为。经销商福州海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和生产商浙江金华市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就此联合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市工商局。 原告指出,被告作出上述行为的惟一依据是福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而这一通告本身是不合法的。第一,该通告全面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没有法律依据;第二,通告规定对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可以进行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第三,福州市政府责令工商部门执行该通告,超越了其职权范围。显然,该通告不能作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州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有权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定行政措施,故判决原告败诉。 福州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将继续执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在福州的销售。而原告方浙江金华市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负责人则表示,将提出上诉,因为“福州禁止销售电动车的行为一旦合法化,可能引起其他城市的连锁反应,整个电动车产业将因此遭灭顶之灾”。 事实上,福州市政府的通告发布4个多月来,电动自行车在福州的销售一直没有停止过,大街上无牌照电动自行车也屡见不鲜。傍晚,记者来到有“电动车销售一条街”的市中心五一广场,这里的数十家商店门前依然摆着近千辆电动自行车,生意照做。电动车厂商败诉的消息很快在此传开,经销商们担心工商部门很快就会对他们采取强硬措施。个别老板声称,如果真的不让卖电动车,他们准备联合所有经销商告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