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货物今年全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00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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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北京召开全国“免、抵、退”税专题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贯彻国务院的决定,研究今年我国对生产型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据了解,对货物实行退(免)税政策,是一项国际惯例。我国自1985年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政策以来,出口退税对促进我国外贸出口,拉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国家仍将运用出口退税政策,大力促进外贸出口,以推动和支持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关人士指出,在促进外贸出口、拉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出口退税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问题,特别是1999年以后,一度受到遏止的骗税问题又有所抬头,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要下决心改进现行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也就是说,尽可能将退税环节前移到生产环节,使出口货物的征、退税更加有效地衔接起来,防范骗税问题的发生。目前,国务院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型出口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流通企业以国内收购方式出口的货物,仍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据介绍,“免、抵、退”税办法早在1994年我国新税制改革时就已提出,并在部分企业中进行了尝试。1997年1月1日,为进一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外贸出口,推行代理制,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去年以来,针对国际市场变化,外贸出口形势严峻,退税指标缺口较大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意见。截至2001年10月底,全国发生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有38644户,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有23868户,占全部生产型出口企业的62%。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免、抵、退”税办法在促进外贸出口、降低退税现金流量、防范骗税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有关人士强调,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是我国出口退税管理体制改进的方向及重要内容之一。因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先征后退”改变为“免、抵、退”税,不仅仅是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的变化,更重要的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是税务部门切实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防范骗税的需要,是促进当前外贸出口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所以,各级税务部门一定要把“免、抵、退”税工作贯彻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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