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修改国家赔偿法在渝实施办法

200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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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讯(记者秦力文) 在日前召开的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对重庆市的部分法律法规进行了讨论和修改。其中较引人注目的是《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的修改讨论。   过去的赔偿办法中,被侵权人在申请国家赔偿的过程中,由于违法行为确认较困难,所以在申请国家赔偿时,被侵权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新的实施办法则对过去的赔偿办法进行了修改。重庆市人大在对这份修正案的审议报告中表示:为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国家赔偿的环节,针对违法行为确认难的问题,“被侵权人无需申请确认,只需凭有关文书即可申请国家赔偿”。   此外,根据过去的办法规定,被侵权人只有在责任人“被行政处分或者被刑事追究责任”时才能申请国家赔偿;新的办法则规定被侵权人可以依照申请国家赔偿的一般程序,先申请有关机关确认责任人行使职权行为的违法性,再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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