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适用范围过窄 应增加贪污逃税诈骗等犯罪

2003-10-14
浏览量 :359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中新网10月13日电 今天的法制日报刊登河北经贸大学副教授范新民和蔺丰奇的文章,指出鉴于洗钱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中国刑法中有关打击洗钱犯罪的规定已日益显现其不足,文章中提到要适当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   中国刑法将洗钱犯罪的原生罪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三种类罪。   文章指出,其上游犯罪限定明显偏窄,界定的范围过窄,导致社会上大量洗钱行为因其上游犯罪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三类犯罪之列而无法加以追究。   在中国目前情况下,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往往数额巨大,也存在着“清洗”的要求,其社会危害性和涉及金额丝毫不逊色于毒品犯罪等三种犯罪,有必要适当地将其纳入上游犯罪的范围。   此外,逃税、诈骗、资本外逃等经济型犯罪以及贪污受贿等职务型犯罪多伴随着洗钱犯罪行为。   所以,从打击犯罪的需要来看,中国有必要尽快完善洗钱罪的立法,扩大其上游犯罪的范围。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