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阿玛性交易案”昨开庭 原告未出庭

2003-09-26
浏览量 :370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9月24日法制日报(记者崔立伟实习生王丹枫) 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北京月亮影视有限公司导演张铁林诉周璇和成都某报社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今日未出庭。本案的被告周璇面带微笑,走进法庭,立刻被众多记者围堵。   因饰演“皇阿玛”出名的张铁林在起诉书中,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在全国性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00万元精神损失费。   张铁林在诉状中称,2003年6月29日,成都某报刊登了《“皇上”提出怪要求》一文,该文称:周璇在成都举行小说《绝爱》签售活动时,曝出自己在去北京邀请一个影视大腕来蓉当签售嘉宾时,对方提出以性作交易,被自己拒绝;该大腕是演皇帝而出名的。2003年7月4日,成都某报又刊登了《“皇阿玛”就是张铁林!》一文,称:周璇在新闻发布会上首次当众明确指出———“皇阿玛”就是张铁林!   张铁林认为,被告周璇称原告提出性交易的说法纯属恶意诽谤,根本不符合事实,且周璇的诽谤言辞已被众多媒体刊登或转载,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成都某报社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刊登上面提到的两篇文章,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自己在精神和工作上都受到了影响。   “我从未说过张铁林对我提出‘性交易’或‘怪要求’之类的话语。”周璇说,“我说‘皇阿玛’就是张铁林并未构成对他的侵权,这句话是针对张铁林说他不认识我而说的;我不应成为此案的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性交易’是记者在撰稿中添加的。”   成都某报社说,该报报道合法真实,履行了核实义务,进行了典型的平衡报道,报道中没有诽谤内容,也没有侮辱张铁林的言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该报道不具有构成侵害名誉权四个法定要件的任何一条,因此不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经过三个小时的审理,合议庭宣布将择日继续开庭。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