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专设旅游治安管理机构 两年未发伤客刑案

200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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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讯(记者台建林通讯员张辉) 陕西省率先在全国设立省级旅游治安管理常设机构以来,大力整治旅游治安环境,收到良好效果。   2000年之前,该省曾发生过台湾和日本游客在陕西景区或饭店受到伤害的恶性案件,影响十分恶劣。为此,2000年11月,陕西省专门成立了旅游治安管理常设机构———旅游治安处,隶属陕西省公安厅管理。该处担负四项职责和任务:指导全省旅游治安管理工作,草拟全省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旅游交通线路、旅游纪念品市场、文物复制品市场的治安管理地方性法规,指导查处危害游客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组织协调旅游活动。   陕西省公安厅旅游治安处成立后,迅速掌握全省旅游业现状和旅游治安管理的基本情况,健全旅游治安管理网络,在全省8个重点景区设立13个公安派出所、两个林业派出所以及华山公安分局。旅游治安处组织了数次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仅去年,这个处就抓获敲诈、盗窃游客财物等违法犯罪分子4323名,消除不安全隐患789处;在景区查处违章机动车362辆,查处非法“伴游”194人。两年来,陕西省旅游治安秩序平稳,没有发生一起伤害游客的刑事案件,也没有发生一起大的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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