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记者 被判四年

200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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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讯(记者郭宏鹏 特约记者张海滨 通讯员朱雅宣)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假冒中央某大报记者进行诈骗活动的案件。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洪明泉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明泉于2001年6月至2002年6月间,冒充中央某大报社市场报记者,先后骗取惠安县崇武镇五峰村订书费3920元、晋江市陈埭镇海尾村宣传费2800元、晋江市青阳镇曾井村宣传费4800元。2001年7月,洪还利用已停刊的某大报市场报《决策信息》专刊的名义,以招收专刊特约记者、通讯员为名,先后骗取了24个单位和个人人民币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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