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两次抗诉 北京一罪犯原判5年改判15年

200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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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首家基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在海淀检察院向新闻界通报了该院近期改革及查处案件情况。记者看到,曾在京城电脑租赁颇有影响的“阿宝公司”虚假注册案主犯张清保,经海淀检察院两次成功抗诉,已由一审判处5年有期徒刑变为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从事电脑租赁的“阿宝公司”是张清保伙同他人虚报注册资本注册成立,没有任何信誉担保。张清保以公司名义骗取他人价值20余万元的财物,并诱骗众多电脑租赁户与其签订电脑租赁合同,骗取押金共计140余万元。2000年9月,张清保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起诉。   一审法院判处张清保有期徒刑5年,海淀检察院抗诉。2002年1月,市一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院重新审理后,判处张清保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2003年1月29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张清保构成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记者/赵中鹏)   何谓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第二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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