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二千六百四十二个

200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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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讯 记者27日从此间召开的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上获悉,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2642个,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已近9000人。经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我国从1994年初开始提出和试点此项制度,并于199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和逐步建立。从1999年开始,广东、浙江、山东、贵州、福建、云南、重庆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定了法律援助条例或者办法。   据司法部不完全统计,1996年以来,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共解答法律咨询约600万余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约80万余件,有近97万人获得了法律援助。(记者/袁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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